10月1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1:2023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厨师交流101群”中看见微信名为“向前看”的人发布了一条可以挣钱的消息,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每天7000元工资,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提供身份证、手机及开机密码、银行卡及支付密码给对方操作转账,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17962.44元,其获利4350元。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2: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姚某在陌陌上发布需贷款的相关消息后,一个陌陌名为“我是老板娘”的告知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以获得转账金额的5%作为工资,后被告人姚某通过提供银行卡及密码、手机、手机支付密码交给对方操作转账,其提供的银行卡转入资金181965.01元,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77500元,其获利7200元。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72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3:2023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好友“荷花”向其推荐了微信名为“拉萨美景”的人。“拉萨美景”告诉孙某某帮其做事包吃包住,并能获得5000元好处费。后在“拉萨美景”的安排下被告人孙某某将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对方操作转账,该卡转入资金共计838036元,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186100元,被告人孙某某获利2100元。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世界上没有“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只要帮助取款就给好处费”等轻松便捷的赚钱方式,不靠自己的双手和辛勤劳动所得的终是不义之财,会使你失去更为宝贵的东西。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不要向陌生用户转账、汇款或提供验证码等关键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