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庭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2023年2月,被告人吴某在一个网络赌博群里添加一微信名为“无言”的男子,“无言”告诉吴某可以帮其贷款,并让吴某办理银行卡用于走流水。2023年2月21日,在深圳市一公园内,吴某在“无言”的手机上将新办理的3张银行卡登录到手机银行APP上,并把登录、支付密码告诉“无言”,转账验证后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对方操作转账。经查,吴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271560元。其中,被诈骗资金共计77601元,通过吴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行转移。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按照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时,又采用登录验证、提供接收验证码的手机等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从犯、退赃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甚至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分工明确,他们明知钱款系犯罪违法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者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等方式来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藏匿财物,所以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