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2023年5月底,被告人郭某、田某、余某商量好由唐某驾车一起到高速服务区通过丢包诈骗调包方式盗窃他人财物。2023年6月3日17时许,郭某等四名被告人从隆回上高速返回贵州,在沿途高速服务区寻找作案机会。6月4日0时许,郭某等四名被告人到达贵州省大龙龙井坪服务区,郭某、田某、余某下车寻找到作案目标梁某,并与梁某搭讪,郭某见状便上前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丢在地上,田某上前将郭某丢在地上的现金捡起,便假装邀约梁某到服务区隐蔽处分钱,随后郭某走到田某、梁某身边,说其掉了钱和银行卡,并要求查验田某、梁某的钱和银行卡是否为其丢失的,随即骗得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密码及1700元现金查验,田某趁被害人不备偷偷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被害人梁某的17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调包,田某告诉梁某已经将其银行卡和钱放到其身上,被害人梁某离开现场,后田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取款10000元,共计盗得11700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田某、余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对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伸手必被捉,被捉必严惩。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并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