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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逝者生前为其子留下打印遗嘱,法院为何判决遗嘱无效?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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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甲系被告桑某某外孙,与被告王某乙系兄妹关系,原告母亲吴某某去世后立下遗嘱,内容为:原告之母吴某某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卡内存款全部归原告继承,原告母亲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两套,一套为商品房,一套为回迁房,电动轿车一辆均由原告继承,原告之母吴某某病故后发放的一次性工资及与其他补助、抚恤金等均由原告继承和领取。在场证明人李某某、邓某某在遗嘱上证明人一栏签字按手印。2021年6月7日(阴历四月二十七日)原告之母吴某某因病去世,在其遗产分割问题上,原告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之母吴某某所立遗嘱,其遗产应全部由原告继承。被告辩称吴某某每次入院治疗,都是由桑某某与王某乙轮流日夜陪在身旁照顾,寸步不离。在2021年6月6日当天,桑某某从未离开医院,一直陪护吴某某,从未见到吴某某在那天留有遗嘱,更从未见过王某甲所说的二证人去到医院为吴某某所立遗嘱见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本案证人的李某某、邓某某出庭作证的陈述,二人对于到达吴某某病房的时间陈述存在矛盾,但二人一致认可在其作为见证人到达病房时,除吴某某按手印及二人未签名的空白诉争遗嘱就已经形成。二见证人既未见到吴某某是如何订立的该诉争遗嘱,也未见证在吴某某重病在身的情况下,是由谁将诉争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和由谁在什么地方在打印机上将诉争遗嘱打印出来。该诉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不能证明诉争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原告当庭提交的视听资料,遗嘱人吴某某明确说道:“关于俺妈,两套房子随便她住,她有居住权,可以住到百年之后……”但本案证人李某某在宣读完遗嘱后,并未让吴某某核对遗嘱的内容并且对于吴某某所述的内容也并未在诉争遗嘱中体现。只是告知吴某某:“尊重你的意思,这个在遗嘱中也已经体现了…”但该诉争遗嘱并没有体现该内容,该诉争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诉争遗嘱的形成过程和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也不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原告提交的2021年6月6日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因此,对原告据此要求将吴某某遗产判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某名下财产和存款由原告、被告按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吴某某去世产生的抚恤金,已由桑某某领取,不是遗产,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但不符合该规定关于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本条所规定的打印遗嘱应符合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而所谓的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