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2)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在特定区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3)不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4)绿色祭祀;
(5)其他防止大气污染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