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钱?加微信,不看征信,快速放款。你出卡,我给你包装刷流水,便可顺利贷款。”刷刷流水就能快速放款?打住!如果你相信了,可能就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休息玩手机的时候刷到了一个贷款视频,因为缺钱用就主动添加了其视频抖音好友进行详细了解。之后,张某用自己的微信添加了对方的微信,了解贷款相关事宜后,对方让其添加“公司经理”微信进行聊天贷款。对方以张某某银行卡流水不够,不足以发放贷款为由,让张某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拍照发给对方增加流水。同日,张某某的银行卡收到了陌生人转来的资金,张某某按照对方提示将这笔钱立刻转给了指定的人。转账成功后,张某某发现银行卡不能进行正常的转账,便来到了银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银行卡因帮助转移诈骗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查,张某某的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18000余元人民币。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办理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稳定,机构职责、业务范围、审批条件等都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切不可盲目寻求规则外的操作,以免招来金融风险和法律责任追究。刷“流水”办理贷款,“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银行卡、手机卡流入诈骗分子手中,将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不仅无法获得贷款,还会涉嫌犯罪,得不偿失。办理贷款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