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从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一)玉屏北侗箫笛之乡风景名胜区、贵州铜仁南门坡省级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所有森林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四、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管理区和林农结合部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监管不当造成火灾的,由监护单位和监管人负责。 五、林业、应急、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文旅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责落实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六、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禁火令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扑救。各乡(镇、街道)或县林业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扑救。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村(居)民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属地村规民约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