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其朋友吴某某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农家酿造的米酒约半斤。因吴某某向姚某某借钱,姚某某遂联系自己的朋友借钱。之后姚某某驾驶贵HG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三家桥其朋友处借钱,拿到银行卡后继续驾驶摩托车从三家桥往玉屏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㵲水大桥处时,被玉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姚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7mg/100ml。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人之前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醉驾,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酒驾行为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本案为鉴,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