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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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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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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其朋友吴某某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农家酿造的米酒约半斤。因吴某某向姚某某借钱,姚某某遂联系自己的朋友借钱。之后姚某某驾驶贵HG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三家桥其朋友处借钱,拿到银行卡后继续驾驶摩托车从三家桥往玉屏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㵲水大桥处时,被玉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姚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人之前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醉驾,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酒驾行为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本案为鉴,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