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2025年
“黔货出山”产销对接补贴项目申报进行中
项目补贴实行常年申报制,申报时间截止2025年10月31日,根据申报时间顺序及提供材料完整性,分批次进行审核,额满即止。
(1)建立产销直通渠道。一是经认定对销往广东省的玉屏农特产品,对支付物流费用的玉屏县域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合作社等企业进行物流运输费用全额补助;二是经认定对销往广东省水产品、铜仁市外的玉屏农特产品,对支付物流费用的玉屏县域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合作社等企业进行物流运输费用50%进行补助。
(2)助推“黔货出山”。经认定对玉屏的电商企业线上销售并从玉屏发送快递至贵州省内(不含玉屏县)、贵州省外、广东省内的目标市场分别按1元/单、2元/单、3元/单进行补助。
(3)展示展销活动。由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组织县内农特产品及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参加省内外官方举办各类展示展销活动进行补助,参加铜仁市内、铜仁市外、广东省的展销活动分别按1000元/次、2000元/次、3000元/次进行补助。
(4)拓展营销市场。支持由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同意后,在省外举办玉屏县文旅农推介和宣传活动,对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据实补助。
(5)培育流通主体。支持广东省内直销店、采购商等流通主体采购玉屏县农特产品,经认定对采购玉屏农特产品销售至广东省的实际交易额进行补助,采购金额≥10万元按照销售金额的5%进行补助。
(6)电商人才培训。支持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县国有平台公司委托培训老师对我县电商人才进行培训,培训细化方案经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同意,完成培训产生的费用进行据实补助。
(1)申报补助主体必须是玉屏县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或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是玉屏的农特产品及水产品。
(2)申请建立产销直通渠道和电商助推“黔货出山”补助的申报主体必须有利益联结,可通过农特产品生产、采购、销售、劳务带动参与,没有利益联结的一律不得享受补助。申报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利益联结受益人口不低于10人,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低于1人;申报补助金额5万元以上,利益联结受益人口不低于50人,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低于10人;申报补助金额10万元以上,利益联结受益人口不低于200人,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低于30人;申报补助金额15万元以上,利益联结受益人口不低于300人,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低于50人;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利益联结受益人口不低于800人,其中脱贫户或监测户不低于80人。
(3)申报建立产销直通渠道、助推“黔货出山”和培育流通主体以上三项支持方向补助的申报主体必须按时上报销售数据及相关佐证,没有上报销售数据不能申报。
(4)补助资金由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考虑,不得独家享受,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申报补助资金不能超过40万元;购销双方不得重复申报享受补助,以销售或采购合同为准。
(5)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根据各实施企业销售玉屏农特产品及水产品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给予补助,按申报时间、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的先后,补完为止。各子项资金未补助完的剩余资金,由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根据各子项申报资金情况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当审核后补助金额总和低于“黔货出山”补助资金预算时,各对象主体按审核后补助金额兑现;当审核后补助金额总和高于“黔货出山”补助资金预算时,各对象主体按:“黔货出山”补助资金÷审核后补助金额所得比例×审核后补助”方式进行兑现。
四、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供资料详见(附件1),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提供的资料必须是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业务,补助申报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申报,补完即止,如果资料造假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1.申报。由申报主体主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按照申报奖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每月按时报送东西部消费协作销售数据、佐证资料等相关材料。
2.初审。申请资金支持方向内容中包含有(1)建立产销直通渠道和(2)助推“黔货出山”中一项或多项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申报补助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出具推荐函;未包含上述2项申报内容的,可由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项目审核成员直接审核。
3.审核。由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项目审核成员对各乡(镇、街道)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经县工业和商务局党组会议定后,将议定结果上报县“黔货出山”产销对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补助资金在玉屏公众信息网公示不少于7日。
4.资金拨付。公示完毕无异议,兑现补助。
联系地址:玉屏行政中心后楼570室
附件1:申报需提供佐证资料
附件2:玉屏侗族自治县2025年“黔货出山”奖补申请表
附件3:带动成效人员统计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