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为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其中,2月至4月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更为严格的火源管控措施。
二、禁火区域
核心禁火区:玉屏北侗箫笛之乡风景名胜区、贵州铜仁南门坡省级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全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般禁火区:除上述区域外,全县所有森林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山人员和车辆要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埂等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祭祀活动中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举办篝火及玩火自娱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熏蛇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占用、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使用高压电、火枪狩猎等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特殊用火管理
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生产用火,或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重点管控林区、自然保护区、林农结合部等区域火源。
(二)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护林员要按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责落实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三)加强对“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70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的监管,因监护不当引发火灾的,由监护单位和监管人承担责任。
(四)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禁火令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六、火情处置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参与扑救。
(二)各乡镇(街道)或县林业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核查并开展扑救工作。
(三)火警电话:119;公安电话:110;县森林防火专项举报电话:0856—3225534、0856—3223880
七、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村(居)民违规用火的,同步按村规民约惩戒。防火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此令。
杨启明
玉屏侗族自治县总林长:
田兴国
2025年9月30日